某生活美容院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双罚

案情介绍

去年4月,区卫生健康局接到顾客鲍某的投诉,称某生活美容院非法开展肽能细胞激活美容修复的医疗美容服务,要求查处。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美容院(经营者薛某)于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6名顾客开展肽能细胞激活美容修复服务,可认定违法所得共计7960元。另查明,实施肽能细胞激活美容修复的人员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系非卫生技术人员。

查处情况

经查,该美容院开展的肽能细胞激活美容修复服务的技术原理是采用纳米微晶针头突破皮肤角质层,在真皮层深下定点、定位、定层、定量注入美容材料,以达到皮肤美容的效果。区卫生健康局认为:肽能细胞激活美容修复服务项目属于侵入性医学技术方法,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该美容院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区卫生健康局对该美容院(经营者薛某)处以没收相关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96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在该美容院实施肽能细胞激活美容修复的人员付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区卫生健康局对付某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美容院和付某均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分期缴纳罚没款,目前两案均已完全履行并顺利结案。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疾控提醒

美丽不应以健康为代价。选择合法、合规的美容服务,是对自己最好的关爱。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同时也要取得相关的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该业务。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必须到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美容医疗机构进行。同时,也提醒所有美容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美容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区疾控中心 蒋嘉怡

2025-10-13 案情介绍 5 5 奉化日报 content_240097.html 1 3 某生活美容院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双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