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温馨提示

亲爱的广大老年朋友们:

近年来,奉化区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严格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持续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目前2025年度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已正式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府补贴参保对象和份额

由政府财政出资为以下四类奉化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区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购买一份《宁波市奉化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老年人意外险”,若符合不止一个条件,政府出资有且只有一份):

(一)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

(二)60周岁(含)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老年人;

(三)60周岁(含)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家老年人;

(四)60周岁(含)以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居家老年人。

保费标准: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年人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二、保险期限

从2025年4月1日0时至2026年3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范围

(一)特定区域是指宁波市区域内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包括:

1.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2.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

3.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

(二)其他区域是指宁波市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各类场所,包括:

1.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

2.各类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服务场所;

3.村社、学校、小区内、小区周围广场、道路等居所之外的日常活动空间;

4.居所、庭院内发生的火灾、触电、煤气中毒、意外坠楼。

(三)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故意犯罪或抗拒执法造成的伤害;

2.被保险人参加营利性商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商业活动造成的伤害;

3.被保险人在居所、庭院内发生的除火灾、触电、煤气中毒和意外坠楼四种情形外的其他伤害;

4.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自残,但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各类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6.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7.工伤,交通事故;

8.对无外伤且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权威机构证明属于意外伤害的死亡。

四、理赔标准

意外死亡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份;意外伤残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份;医疗救治,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份。具体可咨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

五、理赔服务

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范围内发生非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和医疗救治的,第一时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亲属需在24小时内报案)通过以下方法报案:

(一)电话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95518;

(二)网点报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至人保财险的服务网点(奉化区中山路20号)现场报案。

六、其他说明

(一)政府补贴参保对象:在政府补贴统一购买1份的基础上,按保费标准可自愿另行再购买1份“老年人意外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

(二)宁波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含)至80周岁居家老年人(政府补贴参保对象除外),自愿购买“老年人意外险”的,可自行联系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投保,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2025年4月1日0时至2026年3月31日24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当事人已满足“政府补贴参保对象”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理赔。

(四)2025年度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为全省7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中所涉及的70岁(含)至79岁的户籍老年人参保工作目前尚未启动,启动后将在《奉化日报》上另行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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