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注册地点执业

一医疗机构和医生双双被罚

近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养老院医务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在医院病历架上发现5名患者的“长期医嘱单”中“医师”栏有曹某签名,而当事人出示曹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显示,其执业地点为非浙江省行政区域内。

经过调查,该医务室存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曹某开具用药医嘱单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0元的行政处罚。曹某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现场发现的医疗文书入手,通过调查、询问、相关证据链相互印证后,医务室法定代表人及行医者均承认曹某在非执业地点即该养老院医务室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用药医嘱单,执法人员对该医务室及曹某分别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进行立案处罚。

区疾控中心提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及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使得很多机构负责人及医师对变更注册执业地点的意识不强,或因种种原因不愿意进行变更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此举大大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违法成本,提醒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执业意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共同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区疾控中心 严燕

2024-11-12 未按注册地点执业 5 5 奉化日报 content_184025.html 1 3 一医疗机构和医生双双被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