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施行

本报讯(记者沈莉 通讯员廖鑫)今年10月1日起,《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可持续更新模式。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计划、项目实施、低效产业用地更新、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保障与监督、附则,进一步规范了六大更新类型。具体来说,居住类重点完善便民服务配套,支持危旧房自主更新;产业类聚焦老旧街区、厂区转型提质;设施类加强管网、防灾、新能源等基础设施升级;保护传承类坚持微改造,严控大拆大建;公共空间类优化滨水、绿地、桥下空间利用;区域综合类实施连片统筹开发。

与此同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例如搭建城市更新全周期的群众意见表达渠道,在规划编制、片区策划、实施方案等关键环节,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涉及多产权主体的更新项目,须经物业权利人协商、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案现场公示不少于10天,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意见;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同步协商确定后期长效物业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等。

针对老旧小区、老厂房、老街区“改不起”的现实痛点,《条例》提出,构建财政补助、专项债券、金融服务、社会资本多元投融资体系,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此外,允许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打破传统政府统征统改的单一更新路径,支持产权人、村集体、市场经营主体自主开展危旧房加固、原拆原建、既有建筑修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