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某餐饮店在直播时,拍摄到了顾客用餐的画面。网友觉得不适,表示不想再去该门店用餐。此帖发出后,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表示“很烦这类直播行为”“想宣传店铺,摄像头对准店铺里的菜就好了”。律师表示,公共场所非无隐私,直播需对方同意。4月28日红星新闻
在当下直播盛行的时代,各行各业都将直播视为生产力工具。餐馆开直播的初衷就是营销引流,通过展示店内环境、菜品和服务,试图抓住一波流量,聚集市场人气,跃升为“网红打卡店”,提升知名度和效益。但是,部分商家将消费者当成“免费演员”,未经同意就将镜头对准用餐者,甚至清晰展示其面部表情、交谈场景,使消费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网络“围观”,实则并不妥当。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做法明显越过了边界。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在“餐馆直播”事件里,餐馆为招揽生意直播顾客用餐画面,且未获顾客许可,已然构成侵犯顾客的肖像权、隐私权。正如律师所言,即使身处公共空间,消费者仍有权拒绝成为“营销道具”。
而且,“餐馆直播”欠缺对他人的基本尊重。消费者在餐馆用餐的同时,也期望拥有相对私密的空间,不愿意自己的吃相、交谈场景被展示在直播间,成为被网友围观、评头论足的对象。不仅是餐饮业,近年来很多服务行业的商家,都采用了直播营销模式,将营业场景和顾客暴露在网络上,其中不乏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情况,诱发了诸多消费纠纷。
“商家直播”的边界感缺失,根源在于商家盲目追逐“流量至上”,试图将流量转化为商业利益,却将顾客的权益搁在一边。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营销方式,确实能为商家带来流量和关注,但是,直播并非常规的营销手段,没有“边界感”的直播只会引发大众的抵触情绪。因此,商家开直播时,需要保持“边界感”,可在显著位置贴上标识、告知顾客,并将镜头只对准柜台、员工等小范围,不要将顾客摄入镜头之内。
网络平台需承担起管理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建立便捷的投诉机制,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处可诉。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直播行为,应及时采取责令改正、批评警告等措施,规范市场秩序。此外,消费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当发现权益被侵犯时,要站出来提醒商家,自己是顾客,是该被细心服务的“上帝”,而非“免费演员”,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