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某餐馆为吸引客流,在店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宣传广告展板,以金黄大号字体印制了“大闸蟹来啦!”“5.8元/只”,并配以高清亮丽的大闸蟹餐品实物图。该餐馆系一湘菜馆,当时正值大闸蟹上市不久,为招徕顾客,直接将上述展板放在店门口。但该餐馆在促销时,未注明促销规则(如大闸蟹限购数量、使用条件等)。消费者因广告宣传进店消费,点单时商家服务员亦未清晰告知限购规则。待到结账时,商家称“5.8元/只仅限每人1只,超出部分按原价28.8元/只收费”。消费者不认可商家所为,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联系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掌握大致情况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赶赴商家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证实了消费者的说法。
商家辩称这是“行业惯例”,且服务员在提供服务时有口头提醒消费者,但商家无法提供佐证材料。执法人员调查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执法人员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教育商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
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向消费者表示了歉意,并退还了多收的价款。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史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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