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为探索“属地纠纷属地解”的新解法,鼓励下设的澥浦法庭以打造“农家法庭”为抓手,充分发挥基层乡村法庭的职能作用,探索细化落实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方法。在澥浦镇设立“解封小院”,聚合所有解纷力量,真正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将纠纷解在源头,实现诉源治理的“溯源治理、共同治理”。
11月11日《工人日报》
村民之间的纠纷,大到数额不菲的财产纠葛,小到鸡毛蒜皮的琐事,处理起来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尖锐矛盾,甚至旷日持久的诉讼,结果弄得两败俱伤。
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组成“协作组”,优先采取“解纷员自办”模式,发挥基层矛盾诉源治理的大作用,确保群众纠纷在基层就能得及时、快速、有效的调解处置。
“属地纠纷属地解”,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可以换来多赢的结果,除了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还能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有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应对类型多样化和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在纠纷化解上的方法和手段也不能一成不变,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属地纠纷属地解”以预防为主,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以最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化解矛盾纠纷,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而且,依靠基层的力量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共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其结果往往要好于其他形式的被动管理。
法国作家约瑟夫曾经说过:“凡是能解开的结,就不要用刀割断。”相比其他形式的被动管理,“属地纠纷属地解”,依靠群众的力量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实际效果更好、更明显,彰显基层自治生命力。纠纷解在源头,具有鲜明的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值得大力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