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语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误导受众以及造成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绝对化用语,但有个别企业不顾法律法规,仍我行我素,直接误导消费者。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网页上随意使用最高级广告语的企业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突击检查余姚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时,发现其微博账户的公司简介中,含有“最大、最高”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
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具“国内所有自主品牌的闪光灯中对外销量最大”和“国际品牌价值最高”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而其无法提供。于是该公司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为介绍和宣传企业情况及上市的产品,公司负责人授意其员工在微博上制作、发布了虚假宣传内容。鉴于该微博账号的粉丝数及视频累计播放量均较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内容的处理,并处以3万元行政罚款。
通讯员 张松高 毛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