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夫产妻查”影响夫妻互信

木须虫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随着相关词条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网友热议。

4月11日《齐鲁晚报》

应当说,福建该立法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妇女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平等享有等权利,特别是处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女性一方面具有主动权。从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的确是十分有益的,尤其是以夫妻双方遇到离婚纠纷时,相较于诉讼程序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保护更容易、更及时,权利保证的可靠性更充分。

但该条款显然是柄双刃剑。首先,条款赋权尽管倾向于女性权益保护,但仅只针对“夫产妻查”,事实上有违婚姻关系夫妻权利平等的原则,如果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透明,保证夫妻之间财产情况知情权,就应当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而类似的立法,如报道所显示的济南、广东江门,所制定的条款则是“夫妻互查”。福建立法的“夫产妻查”,反而加剧夫妻关系中对男方不信任的嫌疑。

其次,虽然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但要看到,保障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包括信任是双向的,同时财产权利是“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名下的所有财产,其中各自的“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三条作了界定。

同时,对于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夫妻如何处分,民法典只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主要从“约定”,未约定的遵循公民个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因此,可视作隐私的范畴,即便是夫妻之间能不能查询也值得争议。换言之,赋权“夫产妻查”,哪怕是为了保证女性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会不会引发女性一方对男性一方个人财产“窥探”的冲动?至少是法规拆除了防护的壁垒,毫无疑问,这对夫妻关系的互信并不利,值得担忧。因而,对于福建的“夫产妻查”别急着叫好,其社会效果还有待观察。

2024-04-12 2 2 宁波晚报 content_147245.html 1 3 别让“夫产妻查”影响夫妻互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