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基层治理的经济秩序建构

李景景

盐税改革是王阳明南赣经济治理的宏观制度层面,而乡约制度则体现了他对经济秩序的微观建构。王阳明深知,仅靠税收政策调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南赣的社会生态。这片土地上,新移民与土著居民的土地纠纷、高利贷对贫苦农民的盘剥、商业欺诈、民间借贷无序等问题,与治安、道德问题交织缠绕,形成一张难以解开的网。王阳明将经济秩序的整顿纳入乡约教化的整体框架,试图通过重塑基层社会的经济伦理,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治理模式。这一做法将抽象的道德哲学转化为具体的乡约教化规范,实现了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

伦理规约:乡约中的经济行为规范

明正德十三年(1518年),王阳明在南赣地区推行《南赣乡约》,这是中国历史上最系统、最完备的乡约制度之一。与北宋吕大钧《吕氏乡约》偏重道德教化不同,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包含了大量关于经济行为规范的条款,将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他在乡约中明确规定:“自今凡尔同约之民,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毋大奢”,集中体现了他对基层经济伦理的基本要求:道德伦理上要求讲信修睦、与人为善,生活上要求勤俭节约,利息借贷上要求公平公正。将伦理道德修养与日常的经济活动相结合,王阳明试图通过乡约这一组织形式,将散漫无序的个体行为纳入一套共同认可的道德与规则体系之中,使经济活动不再是纯粹的利益博弈,而是有伦理约束的基层生活的一部分。

“毋得磊算”这一条款尤其值得注意。所谓“磊算”,是明代民间高利贷的一种常见做法,指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即利滚利。这种做法在短时间内会使债务迅速膨胀,许多贫苦农民因为借了少量银两,几年之后便欠下巨额债务,最终被迫卖儿卖女、逃亡山林,成为“盗贼”的潜在来源。王阳明在乡约中明令禁止磊算,要求债主只收取法定范围内的单利,并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他在《南赣乡约》中明确了借贷双方各自的边界:“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这种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规范,体现了试图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保护债务人基本生存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智慧。

制度落地:社仓与土地纠纷的解决

王阳明在乡约中推行的另一项重要经济措施是“社仓”制度。社仓是一种民间储备粮制度,由乡约组织管理,在丰收之年向农户征收少量谷物储存起来,在灾荒之年平价出售或借贷给缺粮的农户。这一制度并非王阳明的首创,南宋朱熹就曾大力推行社仓法,而王阳明在南赣的实践中加入了新的元素。他将社仓的管理与乡约的组织架构结合起来,规定社仓的粮食由乡约中的“约长”和“约正”共同管理,每年定期向同约之人公布账目,接受监督。同时,他明确要求社仓的借贷利率不得高于法定标准,且优先照顾贫困农户。这一制度设计,既解决了传统社仓管理不善、账目不清的问题,又避免了官府直接干预民间经济可能带来的扰民之弊。社仓的成功,关键在于它利用了熟人社会的监督机制,将官府的监管内化为基层的自我约束,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提升了制度的运行效率。

土地问题是南赣地区最敏感、最复杂的经济问题。这里聚集了大量从福建、广东等地迁徙而来的流民,他们开垦荒地,逐渐形成村落,但与土著居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从未停止。土著居民认为新移民侵占了他们的祖业,新移民则认为自己开垦的是无主荒地,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演变为武装冲突。王阳明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采取了一种极为务实的态度。具体操作上,他一方面要求土著居民归还近些年强占的新移民土地,另一方面也要求新移民不得以“垦荒”为名侵占土著居民的传统领地。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土地,他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地方耆老和乡约首领共同裁决。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历史形成的权利格局,又承认了新移民开垦的既成事实。值得深思的是,王阳明并未试图通过一刀切的法令彻底解决土地归属问题,而是将裁决权下沉到由乡民公推的耆老和乡约首领手中,这不仅降低了官府的行政成本,更使裁决结果易于被双方接受,因为裁决者本身就是乡村内部具有威望和公信力的人物。

身份重构:“新民”安顿与土客矛盾的化解

在处理“新民”(即归降的盗贼)的土地问题时,王阳明表现出细腻的治理艺术。他在《告谕新民》中明确承诺“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要求地方官府从官田和逃亡地主的土地中拨出部分田地,分配给愿意归顺的新民,并给予他们三至五年的免税待遇。同时,告诫土著居民不得歧视、报复新民,不得侵占他们的田产。这种制度安排,既为新民提供了重新融入社会的经济基础,又维护了土著居民的利益,有效地化解了长期困扰南赣地区的土客矛盾。此举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将军事上的招抚政策转化为经济上的安顿措施,使新民不再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而成为基层的稳定成员。从更深层的治理逻辑来看,王阳明给予新民的不仅仅是土地,更是一种身份认同和社会尊严。当他们拥有了合法且稳定的生产资料,其身份便从“被监管者”转变为“自食其力的良民”,这种身份转换所带来的心理归属感,往往比物质层面的扶持更能持久地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

王阳明在南赣推行的这些基层经济治理措施,与其心学思想中的“万物一体”理念密切相关。他在《大学问》中提出,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治理者应当将百姓的疾苦视为自己的疾苦。这一理念在经济治理中的体现,就是要求治理者深入体察民间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而不是机械地执行法令条文。他在乡约中反复强调,约长、约正必须“以身作则”,在经济行为上为乡民树立榜样,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以权谋私。这种将道德修养与经济治理相结合的做法,构成了王阳明经济治理思路的独特底色。

(作者为宁波市王阳明文化研究促进会秘书长、宁波大学哲学和国学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