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宁波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沈莉)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市民最关注的房屋价值评估,《评估办法》提出,评估机构应按就近原则搜集周边区域安置房作为测算样本,周边区域没有安置房的,则选取与安置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作为测算样本。

非住宅用房需根据现状和当地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合理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此外,评估机构还将对装修、附属设施等进行价值评估。装修评估包括房屋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等不可移动部分的装修;附属设施评估包括房屋室外装饰及合法取得的门斗、畜舍和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附属设施。

《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具体来看,征地房屋补偿分为4种。

住宅用房搬迁费:按照被补偿人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搬迁费补偿,其中计算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补偿。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不计搬迁次数。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按照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如被征地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照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计算。

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商业、办公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补偿。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征地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则分为5种,分别包括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

此外,《规定》提出,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施行前上级已经批准土地征收但尚未完成房屋拆迁的项目,尚未发布拆迁公告的,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按本次《规定》执行;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按原规定执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前湾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