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用工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记 者 李睿清

通讯员 任社 钟法

明明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也按月发工资,可打起官司时,法院却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前不久,宁波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老章曾与香港某贸易公司宁波代表处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近一年半时间里,他正常工作,代表处也按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老章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又过了小半年,代表处通知老章续签,但老章认为新合同待遇降低,拒绝签字,此后再未返岗。

几天后,代表处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告知双方关系解除。老章提起诉讼,要求代表处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余元。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用工主体的法律性质。“很多劳动者有个误解,觉得只要能签合同、发工资,对方就是用人单位。”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特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本案中的香港公司宁波代表处,是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境外企业代表处如需聘用中国境内员工,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换而言之,劳动者应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其派遣至代表处工作。而在本案中,老章直接与代表处签约,绕开了法定派遣程序,导致合同无效,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前不能只看薪资待遇,更要看清用工主体的法律性质,这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益。对于准备入职境外企业代表处的劳动者,务必确认劳动合同是否通过外事服务单位签订,派遣程序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