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驾驶不是醉驾者的挡箭牌

郑建钢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人民法院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3月9日界面新闻)。

所谓辅助驾驶,是通过车载传感器、摄像头、雷达等设备感知环境,协助驾驶员完成部分驾驶任务的技术统称,涵盖车道保持、自动泊车、自适应巡航等功能,属于L0至L2级驾驶自动化范畴,需驾驶员全程监控并随时接管。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L0至L2级驾驶,属于驾驶辅助阶段,而不是完全自动驾驶,只能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必要时,驾驶员要介入动态驾驶任务,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不少驾驶员出于侥幸心理,以为辅助驾驶是万能的,能够代替驾驶员全自动驾车,因而喝酒喝得醉醺醺以后,依然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上路,全然不顾辅助驾驶的局限性和危险性,以至触犯法律,最终锒铛入狱。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但自己的人生沾上了污点,背负了刑事记录,给自己带来麻烦,导致个人前途受损,而且还直接影响家庭的生活和子女的前途,确实很可惜。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侥幸心理源于人类的风险评估偏差。当人们面对“可能违法但方便快捷”“合法但麻烦”之类的选择时,大脑往往会夸大前者的收益,低估风险,这种倾向在时间紧、情绪波动或者从众环境下尤其明显,导致忽视法律的存在和后果的严重性。现实中,因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驾车被查并且被判刑的驾驶员,不在少数。既有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又因其存在对违法后果的侥幸,两者交织在一起,成为了触碰法律红线的主要诱因。

辅助驾驶不能成为醉驾者的挡箭牌。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技术层面划清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界限;在法律层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准绳,体现了务实的、谨慎的司法裁决智慧。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有关条款还应进一步细化。汽车销售导购人员过度夸大辅助驾驶功能属于“消费欺诈”,应该受到抨击和制约。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技术素养也有待进一步提高,“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成为基本常识,从而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智驾不免责”成为每一个驾车人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