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

旧规重申而非新规加码

盛 翔

近日,一则题为《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的新闻,引发全网广泛关注,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不少网友对此忧心忡忡,担心私聊自由受限、监管过度介入私人领域。事实上,这种担忧源于对法律修订的误解。所谓“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并非全新规定,公众无需过度焦虑。

首先要明确的是,向好友发送淫秽信息违法,不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创设的新规矩。从旧法第六十八条到新法第八十条,核心调整仅为文字表述的适配性优化——将原法条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修改为“信息网络”。回溯《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之初,网络传播主要依托计算机终端,而如今移动互联网普及,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成为主流传播载体,“信息网络”的表述显然更贴合当下网络生态,覆盖范围也更精准。

这一调整是技术性的与时俱进,目的是让法律用语更好适配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现实,并未凭空增设任何禁止性义务。事实上,无论是行政违法层面还是刑事犯罪层面,司法实践中早有类案:广东惠州路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好友转发淫秽小视频54个,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责;江苏苏州张某通过微信私聊向多名好友发送淫秽图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一直存在,只是公众认知与法律执行之间存在一定信息差。此次修订引发热议,一定程度上源于“明年起违法”这类标题带来的误解。

其次,公众最为关心的侵犯隐私问题,实则对法律实施逻辑的误解。很多人担心私聊内容会被监管随意查看,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的保护有着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绝不可能随意监控、调取公民私人聊天记录。对于好友之间的私聊信息,公安机关无从掌握相关内容,除非接收信息的一方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主动举报。换句话说,只有当转发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被侵权人选择追究时,相关聊天记录才可能成为案件证据。

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前提是内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信息。朋友之间彼此接受、无伤大雅的玩笑或私下交流,与单方面、令人反感的骚扰行为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某种意义上,向朋友发送淫秽信息的违法风险,主要是被朋友举报的风险。其核心运行机制在于,当信息接收方感到被冒犯、被骚扰时,可依法寻求救济、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将向他人发送淫秽信息纳入规制,不仅为了事后惩戒,更为了正面引导。私人聊天空间虽具私密性,但并非法外之地。明确传播淫秽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实质是提醒公民在人际交往中保持基本尊重,不得将私密交流异化为对他人的骚扰或侵害。

网络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展着人际交往的边界,也持续考验着法律在保护自由与维护秩序之间的平衡智慧。面对法律表述的更新,我们无需过度焦虑,但可将其视为一次有益的普法契机:在享受通讯便利的同时,每个人都应意识到,任何自由皆有边界,尊重他人即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