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某小区业主陈童(化名)住在张亮(化名)楼上。张亮曾向陈童反映空调噪声、挪移物品声音大、有敲击声等问题,陈童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表示挪移物品声音、敲击声是孩子打球产生的。张亮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童承认曾因运动产生过大噪声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运动行为并非偶发。运动不是居住于楼房内的日常生活行为,同楼邻居对此并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故被告陈童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张亮3000元(12月8日《今日说法》)。
楼上孩子跑跳、住户深夜运动、高跟鞋踩踏地板……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却可能成为楼下居民难以承受的“噪声之痛”。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认定楼上住户在住宅内进行拍打篮球、跳绳等剧烈活动,已超出正常生活合理范围,侵犯了楼下居民的安宁权,最终判决其赔偿损失。这一判决,不是简单的“谁吵谁赔”,而是对“何为合理生活行为”的权威界定,是对居住文明的有力引导。
住宅是居住之所,不是运动场或娱乐室。每位住户有在家中活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法律赋予我们容忍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轻微声响的义务,比如偶尔的走动、关门声等;但当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持续性、高强度的噪声干扰,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合理边界”的确立,正是现代社区规则意识的体现。
这一判决也为小区治理提供了“法治+自治”的双重路径。一方面,法律是底线保障。当纠纷双方协商无效、矛盾激化时,司法介入能公正裁决,定分止争,避免“以暴制噪”或长期积怨。另一方面,社区治理不能仅靠法院“事后救火”,更需前端预防。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制定文明居住公约;居委会可组织邻里协商,推动“楼门文化”建设;居民自身也应增强公共意识,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远亲不如近邻”,这句古训在现代社会并未过时,只是其实现方式需要更新。从“忍气吞声”到“依法维权”,从“对簿公堂”到“协商共治”,“楼上噪声楼下获赔”,正是这一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