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今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徐丽敏)宁波市政府规章《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设区市首部专门针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政府规章,它的出台,是宁波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标志着宁波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进入了新阶段。

记者看到,《若干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条,主要从职责分工、数字赋能、模式创新、流程规范、监管与服务并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若干规定》强调数字赋能。《若干规定》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行政检查进行统计分析,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提高检查效能;探索建立入企扫码制度,行政检查主体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或者从事观摩、督导、考察、指导、服务等活动,主动扫取电子编码接受监督。

《若干规定》突出规范检查流程和检查模式创新,依法保障企业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指出,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检查“一次完成”,实现简单检查事项“一表通查”;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现场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不同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能够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实施联合检查;对涉及辖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活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协调,相关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若干规定》还强调监管与服务并重。《若干规定》明确,加强对第三方辅助服务的监管,严禁委托或变相委托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企业可通过“浙里办”主动申请检查或向行政检查主体预约指导和服务;行政检查主体可以通过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排查风险、整改问题,提高企业合法经营能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事项基础清单、目录清单编制等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