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驱动下 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新探索

陈淋淋 何跃军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推进的重点领域是乡村振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强调乡村振兴中五大振兴的系统推进。无论是重点领域还是系统推进,都需要更高强度的法治制度创新。

乡村法治供给失衡需要法治的制度性创新

乡村法治供给失衡,一方面表现为乡村法治资源配给的不充分。如律师服务的覆盖率上县域普遍低于城市,乡村专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严重不足等。另一方面表现在乡村法治资源发展的不平衡上。如东西部乡村法治资源的不平衡,中西部偏远乡村,基层法律机构分布稀疏。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对“城乡候鸟”群体(如季节性务工农民)的动态保障还需要着力完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乡村派出所、司法所编制紧张,部分岗位由非专业人员兼任,影响执法效率。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法治的制度性创新。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可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创新。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如《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法律架构确立了国家干预的法定边界,其第4条明确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形成了对地方政府支持乡村振兴的刚性约束。通过地方实践,实现诱致性制度创新也较为可行。有效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一般经历了“自发形成-政策确认-实践反馈-法律确认”的上升过程。

以宁海民商法治诊所的实践为例。首先是乡村法治需求如土地流转纠纷、涉农合同纠纷等数量激增,乡村法治需求与县域法治资源的错配形成供给矛盾。由此自发形成乡村法治诊所,为农民和村集体提供法律服务。其次是获得政策确认。乡村法治诊所经过升级后,被列入浙江省第三批共同富裕试点单位,纳入了党委政府视野。在党委政府推动下,通过两年实践,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挂牌了27家“民商法治诊所”,建立了全域覆盖的“1+18+N”三级服务架构,形成了15分钟法律服务圈。升级换代后的“民商法治诊所”,突破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被动性,通过“预防式法律体检+定制化解决方案”的服务体系,实现乡村法治服务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动态转型。

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制度创新需解决的三个共性问题

其一,需要破解“三不匹配”问题。传统乡村法律服务存在“三不匹配”问题:服务半径与乡村空间不匹配、专业话语与乡土语境不匹配、标准流程与复杂情境不匹配,导致法治供给难以有效下沉。各地探索的共性经验是通过建立“需求清单-服务清单-评价清单”机制,实现供需精准对接。需求清单通过村民议事会、数字化等方式收集高频法律问题和分类管理,实现乡村法治供给从“政府主导”转向“需求驱动”。服务清单整合法律咨询、公证、调解等功能,定制相应法律服务产品。评价清单则动态优化服务质量,通过村民满意度调查、回访、案件复盘等方式,形成评价清单,并据此调整服务策略。

其二,需要克服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秩序有机融合的挑战。如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实现自治与法治的协同治理。各地乡村一般通过人民调解员依据村规民约等初步调解、降低对抗性,再由村社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调解方案合法性,最后由人民法庭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增强执行保障。“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探索出一条兼具法治刚性与治理弹性的现代化路径,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动态平衡。

其三,需要突破传统法治政府建设的“被动性”问题。传统法治政府建设存在“被动响应多、主动服务少”“专业服务可及性不足”等痛点。各地实践主要是构建“政府主导-专业支撑-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动性”。这一模式的创新性有三个维度:首先,在主体结构上打破了传统行政主导的单向治理模式;其次,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了多元主体的功能互补;最后,在治理效能上提升了法治服务的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持续推动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制度创新的着力点

一是完善梯度化资源配置体系。市级层面应建立“法治资源综合调度中心”,整合市内法律专业资源,形成动态更新的资源池。可参照深圳“法治地图”模式,分类分级管理各类法治资源。县域节点需强化“法治服务枢纽”功能,重点建设具备案件分流、培训指导等复合功能的县级法律服务中心。乡村服务点推行“1+N”标准化建设,即1个固定服务场所配套N个移动服务终端。

二是强化技术赋能与智慧法治建设。以现有乡村大数据平台为基础,整合信访、诉讼、调解等数据,升级法治大数据平台板块,可结合农业农村部“益农信息社”模式,在村级服务站配备智能终端。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场景化运用,如在第三轮土地延包、集体产权登记领域推行“区块链+不动产登记”,将承包地、宅基地、村民决议等信息上链存证,实现记录不可篡改。

三是推进立法完善与制度供给。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修订,增设“法治保障”专章,明确乡村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权限和经费。完善涉农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定期开展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校开设“乡村振兴法治”微专业,实施“法学+农业”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

(作者分别为宁波大学博士后、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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