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指印”泛滥不可取

曲 征

来自陕西西安的李先生近日来电反映“买房被要求按指印”问题。他在购房时被开发商要求逐页在合同上按指印,对方声称“不按指印合同不成立”。李先生拒绝后,竟被告知无法完成交易,“已经签了名,为何还要按指印,有什么必要呢”?(5月20日《法治日报》)

现实生活中,被强制“按指印”的现象随处可见: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中介强调按指印是流程必需;去银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熟练地递上印泥,要求在一沓文件上逐页按指印;在一些窗口单位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也会习惯性地说“签名按指印”。而民间各种承诺书、协议材料上也要按指印,即便是写退休申请也要在上边按指印,可以说,“按指印”已经成为签名之后的“习惯性动作”,人们对此也早已见怪不怪。

不过,从法律角度看,强制按指印有违法之嫌。《民法典》规定,签字、盖章、按指印均为有效确认方式,三者效力平等,无需叠加使用。换言之,签字、盖章、按指印三者择一即可,签名之后再要求按指印缺乏法律依据。以此观之,在民事活动中,按指印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可强制要求按指印。

法律法规对于按指印行为,之所以没有硬性规定是有原因的。指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造成长期风险。我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指纹纳入生物特征数据范畴,与虹膜、人脸等具有同等保护等级。就是说,指印这种生物信息,直接涉及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一旦泄露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风险。

而指纹信息泄露的后果可能远超想象。媒体曾报道,生物识别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被贷款”“被诈骗”等恶性事件,甚至被用于破解支付验证程序。开发商、银行等企业及民间随意采集、存储指纹信息,实际上是将公民置于潜在的信息安全威胁之中。

“按指印”泛滥成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人认为“按指印”为日后处理纠纷多了一层证据,可以防止对方“耍赖”。二是惯性思维作祟,一些企业、单位将刑事侦查中的“按指印”流程机械移植到民事领域,忽视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及确认方式的选择权。某部门的工作人员就称“只签字,不按指印,总觉得缺点啥”。三是地位不对等,强势方通过附加义务增加办事流程,强迫对方按指印,而弱势方为求便利选择隐忍,被迫签名之后“按指印”。

面对强制按指印的要求,公民首先应树立权利意识。要明白,依据《民法典》,签字本身已具法律效力,无需额外按指印。制度层面,应立法明确边界,比如细化指纹采集的适用场景,确立“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并要求采集指印信息方证明必要性。此外,进一步规范指印采集、保管和使用的程序规则,对违规采集、保管指纹信息的机构、企业单位严格追责。

强制按指印现象泛滥,是效率至上思维对公民权利的侵蚀。《民法典》赋予的选择权,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必须落实到位。这需要划清法律边界、强化信息保护、提升权利意识。唯此,才能终结“按指印”泛滥成灾现象,有力保护民众信息安全。

2025-05-21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215149.html 1 3 “按指印”泛滥不可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