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李睿清
通讯员 任社 钟法
因产业升级加速,企业的发展布局也常常需要“挪挪地方”,员工是否愿意“随迁”往往成为一道难题。宁波某设备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还闹上了法庭。
2023年6月,该公司将本市A区的部分车间搬迁至B区的新厂区,并发布了详细的搬迁政策,包括安排通勤班车、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住宿、餐贴、搬迁安家费等保障举措。
然而,孔某等9人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也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原厂区其他车间的操作工岗位工作。经公司多次催告后,他们仍拒绝到岗。最终,公司在函告工会后,以孔某等9人旷工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为此,孔某等9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企业搬迁并提供合理条件时,劳动者拒不服从是否属于旷工?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搬迁地点在本市辖区内,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本市工作地点范围。孔某等人无法证明搬迁导致自己不能履行合同,并且绝大部分员工已去新厂区工作,说明场地搬迁后劳动合同的可履行性。此外,因孔某等9人不同意去新厂区工作,公司将其安置在A区的其他车间的同岗位,其调岗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恶意而为。孔某等人不接受新老厂区岗位安排,公司以旷工等为由解除合同,且向工会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驳回了孔某等9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要正当合法地行使经营自主权,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具有歧视性或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等,都是法院认定调整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时的主要考量因素。”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企业与员工“双向奔赴”,才能实现共赢。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需依法依规,保障员工权益,劳动者也要合理表达诉求,只有双方相互理解、配合,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