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聪江
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有序流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也有助于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2024年,中国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为67%,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仅为48.3%,两者之间存在18.7个百分点的差距,这些常住人口无法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一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享有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存在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学难、中高考入学资格限制、医保、保障房申请门槛高覆盖面小等难点堵点。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对此作了有益的探索,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取得明显的进展,一些服务项目实现了常住人口全覆盖。但随着常住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一些压力也逐步显露出来,其中最大的压力是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研究表明,常住地政府为流入的劳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收益是远大于成本的,通过比较分析,常住地政府往往面临财政净损失,且我国的转移支付机制难以有效激励常住地政府向全部流入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此,要围绕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多措并举持续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首先要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社保卡、居住证等多项挂钩制度。按照获得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改变公共服务仅与户籍挂钩的模式,逐步消除仅凭户籍而获得公共服务的模式。
其次要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权限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应尽可能依据客观标准进行资金划分与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提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央政府应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建立针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专项责任追踪机制,同时结合媒体等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要建立多元协同供给机制。地方政府是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核心提供者,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培育多元供给主体,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渠道。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激发多元主体的参与动力。
最后要增强信息技术支撑。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大数据在政府治理中作用越发凸显。要更加精准地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整合跨地区人口、跨部门的公共服务数据信息,推进公安、教育、人社、医保、民政等部门以及流入地、流出地政府间数据共享,为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转移续接提供信息与技术保障。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