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2月3日,山西大同古城岳先生发视频称,因店铺未按要求开灯,被多名工作人员撬锁进店将灯打开。2月4日,当事人告诉记者,此事目前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大同市平城区委办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到此事,确实不合适,正在处理(2月5日极目新闻)。
相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撬锁进店,是为了在春节期间开展亮化工程,即打开店内灯光,以展示古城形象,吸引游客游览。初心是好的,但这种“撬锁开灯”的方式,既野蛮又无知,侵害了店主权益,损害了当地形象。
店主有没有配合亮化工程的义务,这要看有关方面与店主之间的合同。如果店主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有关方面只能提醒、督促店主打开店内灯光,或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店主违约责任,但无权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撬锁进店开灯,即“撬锁开灯”没有任何站得住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撬锁行为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尽管只是撬坏了一把锁,对店铺内的其他财物没有造成损坏,但这把锁也是店主的财物,撬锁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地有关方面承认“确实不合适”,但撬锁前为何没有意识到这点?
这或许缘于当地有关方面的认知出现偏差,店铺必须配合古城相关工作,否则,有关方面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操作,至于是否合理合法则不管不顾。这种认知及其任性操作,很容易触犯法律法规,侵害某些店主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从国务院到各地均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一个共同点是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山西也有专门立法。
反观“撬锁开灯”这一幕,显然与优化营商环境背道而驰。因为这一行为背离文明更偏离法治。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是权力的任性,是对店主权益的无视。在这种情形下,某些经营主体就缺乏安全感,不敢来此投资经商。城市积攒的良好形象,也容易被“撬”没了。
有关方面承认“确实不合适”,这是正确处理的前提。接下来,应该向撬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向涉事店主公开致歉并赔偿相关损失,更要向广大店主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包括对有关工作人员加强法治培训,加强监督考核,使商户合法权益始终受到法律保护。
坦率地说,这是一种违背常识的行为。店主一旦合法使用商铺,有关方面没有任何权力干涉商铺经营,更无权擅自撬锁进入店铺,因为“撬锁”容易让人联想到小偷和强盗,这会损害有关方面的形象。在法治社会特别是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撬锁开灯”实在离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