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岩平
日前,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该法规将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是对我市2011年实施的《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迭代升级。同原来的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注重以法律形式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各类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特别是从立法层面,有效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不能转、不敢转、不会转”问题。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呵护好科技创新生态,离不开法治兜底护航。作为我市科技创新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从法治层面,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保障、评价等作出系列规定,对建设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健全科技创新机制等作出系列针对性的制度性安排。
坚持法治思维,将法治方式融入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是实现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次我市再次为科技创新立法,不仅是在为各类科创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是在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