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曙光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这给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技能、提升培养质量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
A 探索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教学体系
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很强的职业教育特点,应注重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有机融合,促成“知行合一”教育目标得以实现。因此,为适应法治人才培养基本特点,在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教学体系构建上,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性构建。实践教育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延伸与拓展,不同于理论教学的方法与功能,应在法学教学体系这一大系统下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子系统,并促成它们间的功能融合;同时,实践教育教学既是政治性、价值性的铸造,又是职业素养、职业能力的养成,应在实践教育教学这一大系统下,将实践教育与实践教学作为两个支系统进行构建,并进行整体功能提升。
二是体现特色化构建。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与教学,从目前的人才培养国家标准中,应包括实验、实训、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在该标准执行中,可以在完成“规定动作”情形下增加一些“自选动作”。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结合学校特色与专业教学特点,在教学计划安排、实践内容设计、实践考核与考评上体现出办学特色等。
三是突出实效性构建。一项教学改革是否富有成效,需要观察改革活动在经过一定阶段的实施后所获得的绩效情况,并对此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对改革活动是否富有成效,对它的评价应当是全面的,不仅看指标执行与完成情况,还应分析指标完成的实际效果。
B 探索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教学运行机制
实践教育教学的运行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既是运行机理的协调活动,又是相应环节的对接过程。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是促成培养体系得以实施与实现的途径。
笔者在承担相应的省教改项目时,对宁波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教育教学改革进行了样本的跟踪与分析。该校法学专业成立于1986年,在专业开办的较长时间内,针对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将目光盯在教学大纲的“一亩三分田”上,认为完成了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践环节的“规定动作”就已完成了实践教学目标。而经过近10年的教学实践反思与探索,认识到培养法治人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如何挖掘实践内涵、丰富实践业态成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工作。近10年来,该校法学专业以功能块链为特色构建实践性教育教学体系,对实践教育功能、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手段进行了有效改造,并构建出相应的运行机制。这就是以德法兼修为核心,以“三导联动”(导德、导能、导业)为培养过程,以“三优路径”(优化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体系、优化双师型师资结构、优化教竞融合模式)为培养路径,以“四环协同”(师生协同、校内外协同、课内外协同和教、训、赛协同)为培养机制,取得了一些育人成效与专业建设成效。
C 改革与完善教学体系与培养机制的政策支持体系
实践教育教学在推进实践中遇到不少阻力与困难,其中既有认识上的问题,又有现有运行环境上的问题,还有深化改革的动力不足问题。通过政策支持体系去催生、促动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在深度融入的培养体系上得到完善。在理念更新上,引入“大实践观”理念,将育人环境从教员扩展到育人导师,从校内扩展到校外,从教学拓展到教育。在政策制定上,应强化对实践教学制度与教学计划的约束性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建立起可控性的实践教学体系与运行机制。
二是在深度融入的运行机制上得到更好理顺。将现行的实践教学的类型进行分类,并界定各自的功能。建议将“课程实验”这一类实践教学环节定义为基于理论知识的基本技能层,将“实训”和“专业实习”这一类实践教学环节定义为基于法律服务社会的应用层,将以“毕业实习”“社会实践”为内容的这一类实践活动定义为基于法律技能探究的创新层,发挥好“学”“训”“创”“业”之间的联动机制。
三是在深度融入的要素提供上得到补强。目前,多数高校实践教学条件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双师型师资队伍、教学设备(仿真实验)、校外实践基地等方面。为此,应根据实践教学的要求,加强对实践教学经费、设备、师资、基地等要素投入;双师型师资队伍应通过校内外协同政策得以保障。
四是在深度融入的考评机制上得到优化。在教学考核的政策设计上,应强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举。在课时计分上,实践性教育与教学的课时计分应遵循其规律性,在具体考评上应区分于两类教学的考评方式。在校内教师的职称晋升等政策设计上,应鼓励教师向实践性教学倾斜,以充分调动工作在一线的实践教学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文系浙江省高校十四五教学改革项目(编号:jg20220154)研究成果】
(作者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