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伟
近日,笔者在一处公共场所,看到这样一条宪法宣传标语:“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生活”。乍一看,内容似无问题,但查证原文,《宪法》第四十五条内容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逐字对照才知,宣传标语只是选取原文的部分文字,而把最重要的保障主体“国家”忽略掉了。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残疾人的生活只是有社会来保障,或者残疾人生活上有困难,只能向社会寻求帮助。
一直以来,国家没有对残疾人不管不顾,而是竭尽所能地帮助扶持残疾人。全国已经有千余万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千余万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残疾人就业、教育和托养服务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可以说,国家对残疾人的支持和帮助,是真金白银的巨大投入,是真心实意的关心照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宣传出现内容上的偏差,实属不该。不管是普法宣传还是政策宣示,准确性是第一位的。标语制作者应注重原原本本、原汁原味的内容表达,不能为了求“新”求“异”,而随意裁剪、取舍,失去了原文的本意。
无论是普法责任部门,还是公共场所管理机构,都应该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对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合法、规范,不能“发包”给广告公司就“撒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