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又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守护广大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件回顾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一声巨响打破了锦屏街道某住宅小区的宁静。小区保安闻声而至,发现一辆自行车掉落在1楼残疾人通道处,并导致栏杆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小区物业初步调查后决定报警,事故的“始作俑者”、该小区住户阿明(化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原来,当晚阿明下班到家后,发现儿子将自行车随意停放在家门口,堵住了出入通道。想到自己多次教育无果,心生不满的他眼看楼下没人,便将自行车从11楼的过道处扔下。阿明赔偿了相关损失合计950元,案件被依法移送至检察机关。

检察履职

“当时我想给儿子一个教训,一气之下就把自行车从11楼扔了下去,现在想想这么做非常危险。”阿明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供述道。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详细核实了案件经过,认为虽然阿明抛掷的自行车体积和质量均较大,但考虑到其仅有一次抛掷行为,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较低,且其抛掷前留意了楼下无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阿明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区检察院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对阿明提起公诉,并根据其认罪悔罪情况、有赔偿损失和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阿明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伤亡后果。检察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住在高层的居民,要坚决树立公共安全意识,不做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同时,如果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处理,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2025-02-19 拒绝高空抛物 5 5 奉化日报 content_199330.html 1 3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