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专利案例解析

某服饰店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通讯员 林莉 黄辉

当事人经营一家服饰店,区市场监管局在其店内发现销售标注有“LV(LOUIS VUITTON)”“香奈儿(CHANEL)”等知名品牌商标的商品,价格低廉,无法说明上述皮包的进货来源。经鉴定,上述商品都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被罚款1万余元。

案例解析:知名品牌的许多商标(包括图形和文字),往往是被全类注册并着重保护。许多经营者会购进一些带有这些商标图案但又明显不是“正品”的服饰、箱包、珠宝饰品、手机产品等商品进行销售。这些都属于假冒商品,不管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都会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平时主要从事电工工具的维修,也会顺带销售电动工具。事发前,从一个上门推销的所谓某知名品牌的电动工具经销商处购进了几台电动工具进行销售。后被举报并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价值1500元的假冒电动工具。虽然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时的微信转账记录,但仍构成商标侵权并被罚款1万元。

案例解析:虽然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当事人至少需要提供正规的进货发票、合同或盖有对方公章的送货单等材料。本案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不属于上述材料,也无法提供对方的相关经营信息,因此不属于免予处罚的范畴。建议相关经营者到正规或熟悉的经销商处进货,并保管好正规的进货凭证。

当事人在我区经营了一家油漆店,店内的油漆除了常见品牌外,还销售了一种叫“美的华润漆”的产品,该产品被他人举报并被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经调查,该“美的华润漆”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规渠道购入,当事人本以为这种油漆并不是真的华润漆,也就不属于假冒产品,抱着侥幸心理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实际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被罚款2万余元。

案例解析:本案中的“美的华润漆”虽然不是在冒充真正的华润漆,但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与真正的华润漆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也构成商标侵权。经营者日常在销售商品时,要特别留意那些与知名品牌、知名商标在文字或图形上相近似的商品,不要因为小利而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从本地的一家饮料批发商处采购了一批标注有“泰国红牛”字样的维生素能量饮料,在某网络平台进行对外销售。因商标侵权被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后,当事人虽提供了合同、进货单等合法的进货材料,但当事人作为经营食品的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应当知道该“泰国红牛”饮料与普通公众熟知的“红牛”相似,在没有确认该“泰国红牛”商标已获注册的情况下就贸然销售该商品,其行为不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

案例解析: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仅要保留正规的进货票据,也要对所采购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本案当事人作为一家经营食品的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数量较大,应当知晓“红牛”饮料的存在。当事人只取得了“泰国红牛”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没有确认该商标已获注册的情况下,就贸然销售该商品,从而构成商标侵权而被行政处罚。

一电子商行请求处理某电器厂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0305*****.8”、名称为“手电筒”的外观设计专利。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件疑似侵权产品的手电筒并进行了抽样,被请求人无法提供专利权人的相关许可。被请求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专利侵权行为。

案例解析: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相关专利产品,不然将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当事人经营一家网络食品店铺,其店内陈列的“康蜜乐蜂蜜澳大利亚原装进口纯正野生天然蜂蜜挤压瓶”的网页上标有“权威鉴蜜”“专利包装”等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商品的包装是“专利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案例解析: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得谎称取得相关专利权。本案案涉商品为进口商品,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因此,无论商品生产者是否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只要不在中国取得合法专利权,就不得在中国宣称拥有专利权。

2024-12-27 某服饰店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5 5 奉化日报 content_191884.html 1 3 商标及专利案例解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