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公示的不良失信的移出或修复,所有移出或修复只能网上申请办理。信用浙江、信用宁波涉及区市场监管局的不良失信建议直接提交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修复,信用浙江、宁波会同步修复。
一、经营异常名录(个体户经营异常标记)移出申请
1.逾期年报的移出:企业补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交后自动移出;个体户补报后,无需申请自动消除经营异常标记。
2.住所(个体户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移出:申请移出提交后,期间(列入至提交移出之间)有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的,系统自动核验移出;期间未变更过的,需派发检查人员现场核查(上传资料、现场照片等),再审核是否移出。
二、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申请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年,到期后自动修复。满足条件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分一年、六个月、三个月(自动修复)。
国家公示系统中被其它部门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书面同意修复,再上传同意书提交申请即可。
三、公示一年期、六个月期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三个月自动修复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浙江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满足三个月自动修复的,指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系统自动停止公示,无需再申请信用修复操作。若有没收违法所得或产品等处罚内容的不属三个月公示范畴。
五、申请路径
计算机端浙江企业在线-我要帮助-信用服务-信用修复端口、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企业信息填报-信用修复-经营异常名录或行政处罚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