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1.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上述两类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保障范围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并且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居住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缴费标准
深化试点起步阶段,暂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其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个人承担的45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另外45元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个人承担30元(从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中划转),另外60元由财政统筹解决。
居民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4.服务方式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以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选择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指定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5.待遇标准
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非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由护理服务发生地所属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结算。
具体案例
机构护理案例
老人张某,女,80岁,职工医保参保人,重度失能一级。
案例介绍
老人张某经申请评估后被认定为重度失能一级人员,入住于某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机构按照规范标准为其提供护理服务,每月的护理费用为230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向护理机构支付1200元(40元/床日×30日),剩余1100元费用由个人承担。
居家护理案例
老人李某,男,85岁,居民医保参保人,重度失能二级。
案例介绍
老人李某经申请评估后被认定为重度失能二级,指定某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根据李某的失能等级,其可以享受每个月不超过25小时的居家护理服务,包括清洁卫生、营养摄取、排泄护理等六大类42项及医疗护理服务类10项。
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流程指引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包括自评、提交申请、协助申请、材料审核、等级评估、结果公示和结论送达等流程。
注意事项
1.对每月1日-10日提交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机构在当月月底前完成评估、公示等相关工作,评估通过的申请人自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对每月11日起提交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次月月底前完成评估、公示等相关工作,评估通过的申请人自评估通过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2.长护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每次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为1小时。确因偏远地区路途遥远、失能人员单次服务项目需求较多等客观原因的,报长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单次服务时长最多可延长至2小时。
3.为便于每个申请人操作整个申请流程,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特别设置了协助申请的服务,长护定点护理机构将参与每位申请人的申请全过程。
护理方式支付方式及标准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机构护理基金定额支付40元/床/日50元/床/日60元/床/日居家护理每月护理时长上限 分三类(见右列) 每月不超过 20小时 每月不超过 25小时 每月不超过 3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