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9月23日印发《关于开展宁波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明确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定于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可在这之后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
按照细则,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因住房进行装修,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提取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产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但需注意——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
另需注意——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能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办理装修提取业务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半年。
提取额度分两大类情况
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分两大类情形:
(一)根据装修合同、装修增值税发票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发票载明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含)。
(二)对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厨房卫生间换新等简易装修的,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就同一笔装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交申请,提取金额以申请当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且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对应限额。
提取频次方面,细则明确——缴存人一次装修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因再次装修申请提取的,距上次装修提取须满10年。在产权持有期间,同一套住房10年内仅限申请一次装修提取。
申请提取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缴存人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
(三)关系证明(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的须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开具的装修增值税发票、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简易装修的,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装修合同签订时间及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装修公司经营范围需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或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等。
(六)本人I类银行储蓄卡(限公积金合作银行)。
上述材料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可免予提供。
目前,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至以下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后续将视情况扩大办理网点范围),详询公积金热线12329。
细则强调,缴存人须对装修行为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装修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追回已提取资金,缴存人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装修提取所依据的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缴存人应当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视为骗提套取,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