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工程师离世后 家人讨回28万元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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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一份月薪8万元的工程师合同时,崔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他没想到,这份合同最终会因28万元欠薪,在他去世后由家人替他走上法庭……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的“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判决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崔某的配偶及两个女儿全额支付劳动报酬28万元(税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

据悉,这是该新案由施行以来,宁波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决。

崔某出生于1961年8月。2023年9月15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他与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26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工程师,月岗位工资8万元。2024年2月,公司仅支付了4万元,此后2024年3月至5月的工资再未发放。同年5月31日,崔某提出离职。

2025年3月17日,崔某去世。其配偶孙某及两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就欠薪事宜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后,以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为由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薪合计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系与超龄劳动者有关的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被告未发放2024年3月至5月工资事实清楚。被告主张崔某系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落实发明专利而离职,双方已无工资争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崔某的股东身份及出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崔某已死亡,其生前劳动报酬属于遗产,三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支付28万元劳动报酬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崔某的劳动报酬28万元(税前)。

一审宣判后,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幅降低了超龄劳动者维权门槛

承办法官表示,新增案由厘清了超龄用工“劳务关系为基础、法定劳动权益为补充”的复合属性: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底线权益,纳入“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走劳动争议程序,并适用仲裁前置及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大幅降低了超龄劳动者的维权门槛;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双方可自由约定的事项,则通过“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走民事诉讼程序,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这种“双轨制”安排,既避免了简单以年龄划线导致的维权僵局,也为用人单位合规用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随着延迟退休政策逐步推开,超龄劳动者将持续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本案判决正是通过新案由的精准适用,宣示了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坚决保护立场。”鄞州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决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纠正“招用超龄人员法律风险低”的错误预期,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记者 袁先鸣

通讯员 王凯 傅然 王一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