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生效的《监管办法》,整合了原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6部海关规章,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查验和处置进行更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便利口岸通关。
根据这份《监管办法》,如果进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即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接受海关验核。
进境人员: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需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的行李物品的;
(十一)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出境人员: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需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行李物品的;
(八)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记者 严瑾
通讯员 李淑琳 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