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阳明市场监管所根据收到的一封检察意见书,查处一起通过微信销售违禁减肥药案。
检察意见书来自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施某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属于犯罪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对施某不予起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该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给予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9月,施某租住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某公寓,从李某处购得减肥胶囊用于自身减肥。同年10月,施某见有利可图,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购进减肥胶囊后,在无经营场所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销售,销售价每瓶400元至500元不等。施某销售后,由李某直接寄递至购买人处。施某销售的减肥胶囊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和“呋塞米”成分。
据了解,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0年起,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至案发时,施某共向15人销售了28瓶减肥胶囊,总销售额为13140元,获利8380元。
余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施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380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通讯员 张松高 韩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