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微信平台上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经营者潘女士于2022年8月9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余姚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等材料,其提交的材料中填写的经营场所均为“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徐巷132号”,并于当日领取了名称为余姚市某化妆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日前,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低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检查该经营部经营的商品时,发现该经营部注册的地址竟然没有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徐巷132号门牌号。潘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潘女士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擅自虚构经营场所地址,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余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潘女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行为,并处10000元行政罚款。
通讯员 张松高 陈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