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11月6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微信公众号发布《10月部分不文明行为通报》。其中,一名8岁游客被终身禁止入园,引发关注。这名8岁游客被终身禁入,是因为2024年10月5日在熊猫基地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
11月8日极目新闻
大熊猫作为国宝,不仅是我国的自然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为了保护大熊猫,景区制定了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显然无可厚非。如果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游客因实施上述不文明行为而被终身禁止入园,肯定不会引发太大争议。然而,一名8岁未成年游客被顶格处罚“终身禁止入园”是否过重?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第二十条则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民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即便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由其监护人负责。
8岁孩童顽皮,向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虽然违反了景区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惩戒,但不能“一棍子打死”。更合适的做法,首先,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不文明行为可能对大熊猫造成的伤害,并给予较轻的处罚,例如“1年内禁止入园”;同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特别是在景区游览时,应严加看管,避免孩子做出伤害动物或破坏文物等不文明行为。这样,既能做到对孩子犯错的“宽容不纵容”,也能帮助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