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及时通知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各界对风险认识的提高和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日渐普及。但部分消费者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未遵循合同约定,导致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丧失了权益。

来看看这则案例:

2023年3月,某公司所属的办公楼向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商业楼宇项目),保单约定房屋用途为企业办公。2023年5月,该公司将投保办公楼出租给其他企业用于堆放易燃品。2023年8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上述办公楼内堆放的易燃品起火导致房屋受损,要求进行保险理赔。经保险公司审核,由于该公司擅自改变投保房屋的使用用途,导致房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决定拒赔。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将原本用于办公的办公楼出租给其他企业用于堆放易燃品,导致保险标的用途发生变化,且该用途变化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在该重大用途变化后(事故前),该公司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故而,在事故因该显著增加的危险因素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提示广大消费者,社会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的双方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需要履行保险人义务,而相对方也有依法依约履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温馨提醒,在投保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率及特别约定,还应清楚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在保险标的用途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发生事故时影响理赔。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王静亚 包锡峰 胡华东

2024-06-28 2 2 宁波晚报 content_161160.html 1 3 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及时通知的重要性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