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售货机销售过期食品?

赔偿!

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临山所依法调解了一起自助售货机销售过期食品引起的消费纠纷,最终经营者赔偿给消费者500元。

日前,消费者傅先生来到临山所投诉,称其在余姚市黄家埠镇某大食堂楼下的自助售货机处花费1.2元购买了一袋鸡肉肠,回家后发现该鸡肉肠已过期,消费者联系商家,却迟迟得不到商家的答复。

接到投诉后,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自助售货机摆放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该自助售货机内的食品情况,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听了《食品安全法》的解读,认识到自己对食品安全管理不严造成了这起纠纷,最终其愿意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通讯员 张松高 严松鸽

2024-05-09 自助售货机销售过期食品? 2 2 宁波晚报 content_151378.html 1 3 赔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