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征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新规

明确9个项目相关标准

本报讯(记者沈莉 通讯员金宇宏 茅建民)日前,《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简称《规定》)实施,《规定》明确了征地房屋补偿、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两个方面9个项目的相关标准。

征地房屋补偿包含住宅用房搬迁费、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个项目;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则包含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5个项目。

《规定》明确,住宅用房搬迁费、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5个项目适用范围为宁波全市;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购房补助、签约腾退奖励4个项目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简称市六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住宅用房搬迁费,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实行一次性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市六区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中,商业、办公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5%补偿。

与此同时,对因征地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中,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按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镇海区、北仑区按不高于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两区另行制定。

市六区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将货币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凭相关证件材料,可按货币补偿资金或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助。此外,若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房的,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仍按10%给予购房补助。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且安置房设置单元电梯的,在其可安置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15%奖励。

市六区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对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对非住宅用房被补偿人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