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本月起施行

6月1日,《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当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出租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居住房屋出租信息、接受出租预定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房源的真实信息,并依法将相关信息与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共享。

(王晓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