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二项。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业主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建设单位解散时保修责任承接等保修事项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有关物业保修金的表述。

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物业保修期届满六十日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的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六、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表述。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