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煜 赵煜
2025年,宁波市围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任务,提高法治化水平、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全链条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质增效,着力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智保护”工作格局,为创新主体和经营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影响较大的侵权假冒案件,充分体现了行政保护快捷高效的特点。
现将2025年度宁波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宁波海关查获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侵权商品案
2025年12月,宁波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塑料文件袋”“颜料套装”货物的出口集装箱实施布控查验时,发现其中夹藏有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官方吉祥物“梅普尔”“萨尤”“克拉奇”。鉴于世界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高度敏感性,宁波海关敏锐判断该批货物可能涉及系统性侵权,随即依职权启动保护措施,决定对该集装箱实施全倒细查。经彻底清点,进一步查获印有“FIFA”商标的吉祥物配套包装盒、足球及钥匙扣等涉嫌侵权物品。经联系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产品。据统计,涉案货物包括侵权吉祥物5930个、足球3000个、钥匙扣3600个,共计1.2万余件。2026年1月,宁波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货物作出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海关、公安局三部门联合查获“FBT”商标侵权案
2025年,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境外权利人意大利艺术之声举报,对宁波鄞州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货标分离”方式,将无标识或中性包装的音箱与“FBT”商标标识、说明书分开发运,并指导境外客户自行贴标,以规避监管。经查,当事人于1月向秘鲁出口一批高仿“FBT”音箱(货值24260美元)。另有一批400套仿“FBT”音箱(货值51200美元)准备出口至约旦,市场监管局立即向宁波海关发出案件协作函,查获了该批音响。两单合计经营额约54.3万元人民币,因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宁波海关同步扣留涉案货物,协助抓获3名嫌疑人。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案例三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案
2024年9月2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某养生馆正在销售标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霍山铁皮石斛,产品上标注生产商为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协查确认,该生产商并非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主体。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以462元/袋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210袋,并以660元/袋的价格销售,至被查获时,库存150袋。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38600元,违法所得11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于2025年1月1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水产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案
2025年9月8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对宁波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许可,自2025年5月1日起,与舟山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被许可人)签订生产合同,要求舟山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舟山带鱼57箱,并制作印有“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宁波某水产有限公司”信息的产品外包装袋。至被查获时,违法经营额达47880元。宁波某水产有限公司不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合法使用人,其生产销售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舟山带鱼”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郑某某、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至2023年4月,河南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未经第5548***号、第391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宁波某公司授权,组织生产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减压阀、过滤器等产品,销售金额32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投案、赔偿被侵权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2025年9月,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12月9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万余元并罚款48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宁波江北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案
2025年4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宁波某粮油公司涉嫌商标侵权问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顺谷秋溢”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擅自定制并使用了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同时从东北某厂家购进“徐老磨”品牌大米,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情况下,拆包分装并更换为“顺谷秋溢”包装后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共计销售2.5千克装大米260袋,违法经营额3510元。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和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无证分装食品、虚假标识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2026年1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江西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某经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江西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出相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5年11月6日,海曙区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经查,请求人拥有“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合法有效。经比对及技术鉴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宁波某经贸有限公司辩称其设计有合法授权、无主观恶意,并已主动停止侵权、召回产品。审理期间,双方自愿申请行政调解。海曙区知识产权局促成双方达成“零赔付”协议:被请求人停止侵权、承诺不再侵权、转让关联方知识产权,并召回及销毁已出口至越南的侵权产品。同年11月28日,双方正式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八
赣州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025年7月2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受理请求人赣州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曾于2024年12月销售侵权便携床,被市场监管局作出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2025年6月其又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1688”平台销售疑似侵权折叠床,主张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二次侵权。被请求人辩称,该便携床已进行技术改造,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经审理,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宁海局通过技术特征比对认定: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支撑腿连接及收纳方式上存在差异,二者技术手段、功能及效果都不相同。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九条侵权判定规定,被控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主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于2025年8月7日作出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双方对结果均无异议。
案例九
浙江某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曾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某谷公司举报,对浙江某声公司及陈某某、曾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调查。经查,陈、曾二人原为某谷公司部门经理,在职期间均接触过客户信息,曾某某离职前还下载了多份此类信息。2023年2月,二人入职浙江某声公司后,违反保密义务,将掌握的某谷公司客户信息透露给新公司员工使用。本案调查期间,某谷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5年8月,宁波中院在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后,终审认定该客户信息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同年11月25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浙江某声公司、陈某某、曾某某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十
宁波海关查获侵犯“Labubu玩具系列”著作权商品案
2025年7月15日,宁波海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捕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切割机、喇叭配件为可疑货物。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为气罐,上面印有“Labubu玩具系列”标识。该标识系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备案号:C2024-177147)。宁波海关立即联系权利人进行确认,泡泡玛特公司确认上述货物侵权,并依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8月28日,宁波海关将涉案货物予以扣留。经清点,共有侵犯“Labubu玩具系列”著作权的气罐599个,价值人民币29950元。目前,宁波海关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