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王 佳
通讯员 李国勇 桑 妮
近年来,饲养蜥蜴、蜘蛛、蛇类等“异宠”成为部分爱宠人士的新选择。然而,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异宠”是否会构成对邻居安宁的侵扰?近日,镇海法院办理了一起因在住宅内饲养大量宠物蛇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裁定责令被告清退宠物蛇,并禁止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宠物蛇。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邻居。自2024年初起,被告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饲养了70余条玉米蛇等宠物蛇,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和销售。随着饲养规模扩大,王某屋内还时常散发异味。饲养蛇类可能造成的逃逸风险、公共卫生与防疫隐患引起了整个小区居民的恐慌与强烈不满。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认为被告王某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用于玉米蛇的繁殖、仓储及网络销售,系实质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且饲养大量宠物蛇导致小区居民处于恐慌之中,生活安宁遭到破坏。被告王某辩称饲养宠物蛇是其个人自由,且其饲养的宠物蛇无毒,并未影响他人。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严某、陈某等13名小区居民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清除屋内饲养的宠物蛇,不得将上述房屋用于养殖、销售宠物蛇。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住宅小区为人居环境,在住宅小区饲养宠物应优先保证人居环境的和谐安宁。被告在住宅小区饲养大量宠物蛇的行为超出了饲养一般宠物的界限和普通居民的接受程度。
同时,被告在案涉住宅内饲养宠物蛇,并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饲养宠物的范畴,属于实质上将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鉴于被告的行为具有现实性、持续性和紧迫性,法院对被告先行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在判决前即责令被告在十五日内清退住宅内的全部宠物蛇,并不得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宠物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