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清 任社 钟法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愿意续签,本是好事一桩。可若在合同中单方面增设霸王条款,劳动者拒绝后便一辞了之,这样的操作合法吗?近期,宁波一家贸易公司就为此类行为“买单”,向员工支付了56000元赔偿金。
小李于2021年入职该公司,在职期间先后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合作顺利。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小李向公司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表面虽同意,但却在合同里藏了不少“猫腻”——不仅单方面调整了小李的工资结构,增设了考核标准不明的“考核奖金”项目,还在工作地点调整、加班举证责任等关键条款处留有大量空白。
面对这些“霸王条款”,小李当即提出异议。但公司不仅未予理睬,反而下达“最后通牒”,要求他限期签署,否则将终止劳动关系。次日,当小李照常上班时,发现自己的门禁权限已被关闭,无法进入办公室。
随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当劳动者拒绝接受降低原劳动条件、增设不合理条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承办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本案中,小李就合同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后,公司未予沟通便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已违反法律,理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阅条款,对工资结构变更、关键条款留白、新增不利条款等情况保持警惕,及时沟通,切勿迫于压力草率签字。若遭遇违法辞退,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同时,法官也告诫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的“空白支票”,试图通过降低合同条件、增设不合理条款迫使劳动者放弃续签,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