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清 任社 钟法
金三银四正当时,不少职场人又开始摩拳擦掌寻找新机会,但一份不合适的“竞业限制”,却可能成为跳槽路上的“隐形绊脚石”。
2024年6月,小汤入职宁波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抖音电商部门运营助理,主要从事直播中控工作。除了《劳动合同》,他还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为竞业限制期,公司将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若违反约定,需返还全部已支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2025年2月,小汤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后数月,公司按时向其支付补偿金,累计12450元。同年7月,小汤入职新公司继续从事直播中控工作。原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汤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返还补偿金。小汤辩称,自己仅为普通运营助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畴。
据了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汤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仲裁员表示,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否具有保密义务,需综合考量劳动者岗位性质、工作内容、薪酬结构及是否实际接触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等因素。
小汤身为直播中控,既非企业高管,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工资以固定薪资为主,无明显涉密岗位特征。其工作内容主要为产品链接上下架、客户维护等日常运营事务,接触的多为一般性经营信息,并非企业主张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同时,公司在职期间未对小汤进行保密培训,也未对相关信息采取充分保密措施。
基于上述事实,仲裁委裁决小汤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2450元,驳回该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企业有权通过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但不应滥用协议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仲裁员提醒,劳动者如未接触企业核心商业秘密,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也应审慎确定适用对象,切勿权利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