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李玉举 陈志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发展规划是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将战略愿景转化为全社会共同行动的重要途径,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依据法律规定完善实施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强化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同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首先要做实做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同时抓好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对国家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任务的细化落实,确保各领域的具体部署与国家整体战略同向发力。对于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依法进行年度分解,明确年度进度底线,将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任务清单,确保不仅“算总账”,更“算细账”“算进度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为短期调控手段,要服务于中长期的跨周期设计。制定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清单时,要优先安排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将中长期的“规划图”转化为可操作的“施工图”,确保我国发展战略目标积小胜为大胜。

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宏观政策形成合力是规划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牵引的宏观政策协调机制,把国家发展规划作为制定宏观政策的基本依据。通过法定程序,确保财政政策的“力度”、货币政策的“精度”、产业政策的“导向”,在国家发展规划的指挥棒下同频共振。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以及区域、土地、环保等重要政策出台前,要对照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目标进行合规性与一致性审查,并将安全、环保、社会监管等非经济性政策纳入一致性评估。

构建规划实施的资源要素保障机制。规划落地实施离不开要素资源支撑保障。要依据法律规定,打破传统的资源配置惯性,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法律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这要求加强中长期财政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动态匹配,确保国家战略任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引导金融资本、土地指标、数据资源等优先向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民生等领域集聚。

加强地方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重点在于维护国家规划体系的权威性,确保全国一盘棋,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各地区在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时,要强化对标对表意识,建立严格的规划备案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制度。地方发展规划在目标设定、空间布局、产业选择上,要服从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对于国家明确的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等不得越雷池半步,对于国家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任务不能搞变通。

完善全周期监测评估与考核问责制度。执行的保障在于监督。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法治监督范畴,把监督、评估与考核作为抓落实的“硬杠杠”。要落实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等方面的规定,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评估的科学性。中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与“整改台账”,推动规划落地见效。建立明确的考核问责机制,把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作者单位: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

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