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佳 通讯员 张碧莹 郑施佳 桑妮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
这不仅是对产品与服务品质的呼唤,更是对消费环境公平透明的期许。近日,宁波法院审结的三起案件,犹如三面棱镜,折射出当前消费领域的痛点,也为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标定了清晰的司法尺度。
宠物买回一周后病亡
“星期宠”的健康保障责任谁来担
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涉宠交易日益频繁。然而,由于宠物健康状况的隐蔽性,以及买卖双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买到“星期宠”(指购买后一周左右发病或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方先生(化名)花费1200元从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边牧宠物犬。双方协议中约定,购买后2天内若出现“细小”“狗瘟”可以换狗,2天后如生病则不退款。
购买次日,该犬只出现咳嗽、流涕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呈冠状病毒阳性,遂持续治疗。购买后第5天,犬只被检测出细小病毒阳性。第8天,犬只死亡。方先生向该宠物店主张售后服务被拒绝,于是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赔偿价款1200元及医药费28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店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宠物具备健康的生理状态。法院结合犬细小病毒潜伏期一般为7天至14天、方先生所购犬只被诊出病毒的时间,认定该犬只出售时即已携带病毒,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方先生的诉请。
“因宠物相关疾病潜伏期的特性,决定了商家必须在合理期内承担不可推卸的健康保障责任。”高新区法院法官章琳敏表示,如商家为规避自身责任,单方拟定“质保期1天,逾期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不合理地缩短宠物健康保障的责任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被实质审查并认定无效的风险,商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依据。
如果商家明知宠物患病、无检疫合格证,仍然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承诺“已经接种疫苗、身体健康”并继续售卖,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宠物,消费者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商家应退还价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三倍赔偿,赔偿基数为宠物本身的购买价款。如因宠物疾病产生合理的医疗、检测等费用,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但这些费用不计入三倍赔偿基数。
定制家具偷换低价板材
商家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定制家具时,消费者选购的系高价板材,安装的却是低价板材,是否构成欺诈?近日,宁海法院审结的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王女士(化名)为装修新房,向某家具定制商行订购全屋定制家具。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柜门材质为烤漆实木多层板材,王女士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
同年6月,王女士根据商家提供的样品选定材料。4个月后,王女士与男友李先生(化名)到店确认产品细节,后由李先生与商家重新签订合同。该份合同中,柜门材质被悄然变更为免漆实木多层板材,其余约定与前一份合同一致,王女士随后支付尾款。
家具安装完毕后,经朋友提醒,王女士才发现家中柜门板材并非烤漆板,而是价格更低的免漆板。她前往商家询问,销售人员仍谎称使用的是烤漆板材。
王女士认为,自己虽不具备专业辨别板材的能力,但商家以低价板材冒充高价板材、收取高额费用,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更换为烤漆板材,并承担“假一赔三”责任。
庭审中,商家辩称,板材系王女士自行挑选,且其男友已在第二份合同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已构成欺诈。
鉴于涉案板材客观上无法再进行烤漆工艺,为避免损失扩大,法院对王女士要求更换板材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商家就产品差价部分赔偿王女士三倍损失。
一审判决后,商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定制消费中,商家凭借专业优势,对材料工艺、可行性、价格差异、替代方案等核心信息负有主动、明确、全面的告知说明义务,不能以“消费者自行挑选”“亲属代为签字”为由免除法定告知责任。
舞蹈年卡上了三天课
预付的钱到底该怎么退
去年8月,陈女士(化名)看中了一家培训机构的成人舞蹈课,当时正有优惠,原价5980元的年卡只需3980元。没有多想,她痛快地付了款,签了合同。
可上了三天课后,陈女士不满意培训内容,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培训机构认为解除合同可以,但陈女士已经消费的三天课程必须按照年卡的原价进行抵扣。双方就退还培训费的金额协商无果,陈女士诉至镇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培训费3947.3元。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陈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判决退还的金额与她计算的不一样,判决返还预付款3034元。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七日内可以无理由要求退款,这相当于给了消费者一个“冷静期”,允许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短期内解除合同。本案中,陈女士仅上课三天就提出解除,正是行使了这项合法权利。
而退款不是“简单减法”。法官解释,案件处理不仅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此规定避免了消费者利用优惠政策后不当解约,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秩序。
具体到本案,陈女士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故法院按照优惠前的正常价格计算其已实际接受服务的价款后,判令培训机构将剩余款项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