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环节与风险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余姚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5年6月,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公司养殖的中华鳖进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从中检出利巴韦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利巴韦林被明确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无害化处理涉案中华鳖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鄞州李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李某生产采收待上市的芹菜实施监督抽样,委托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苯醚甲环唑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江某销售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使用保鲜剂的水产品案

2024年12月,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海洋捕捞水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江某拟销售的一批鹰爪虾样品中二氧化硫检验值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北仑某生态农业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1月,北仑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情况检查时,发现某生态农业公司对外销售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次年2月,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构成逾期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宁海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3年11月,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某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农产品生产记录。鉴于当事人系年度内首次被查获、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农法发〔2020〕12号)规定,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撰文 王佳辉 鲁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