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撕咬路人致死 饲养者被判刑不冤

丁家发

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披露的一起烈性犬伤人致死案引发关注。高某在村头羊场内饲养三只大型烈性犬,其中一只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狗笼中窜出,将路过的马某撕咬致死。事发后高某称“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我无关”。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马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8月12日红星新闻)。

违规饲养大型烈性犬引发悲剧,饲养者自然脱不了干系,但饲养者竟称“与我无关”,可见其法治意识之淡薄。因为惨烈后果,饲养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刑六年六个月,可以说一点不冤。

如今,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犬患也随之增加,严重威胁着民众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范养犬行为,比如,养犬不仅需要办理相关证件,还禁止散养、遛犬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然而,不少饲养者对禁令置若罔闻,违规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普遍存在。高某违规饲养三只大型烈性犬,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法律明确规定,烈性犬(如藏獒、马犬等攻击性较强的犬种)在城市中禁止饲养,农村地区饲养也需办理犬证等相关手续。据披露,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在案发前已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他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案发当日,马某路过高某羊场时,一只烈性犬从底部无铁网阻断、与地面衔接空隙较大的狗笼中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其当场死亡。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击性且已多次伤人,却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笼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恶犬撕咬路人致死的悲剧,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本案刑事责任看,路人被恶犬撕咬致死,情节较为恶劣,饲养者被法院依法判刑六年六个月,于法有据;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看,饲养者还须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如此严重后果,恐怕是饲养者从来没有想到过的,他或许悔不当初,但悔之晚矣。

任性违规和不文明养犬,迟早要付出代价。此案件是一堂警示教育课,想养犬可以,但一定要文明、规范;否则,一旦发生犬只伤人等恶性事件,将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2025-08-14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230640.html 1 3 恶犬撕咬路人致死 饲养者被判刑不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