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16小时:

“你情我愿”不是践踏法律的理由

丁家发

近日,深圳一名网友反映,到一家甜品店应聘服务员,发现合同上竟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6小时,月休仅2天。该店负责人承认,合同里的确有这些规定,“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当地劳动部门表示,遇到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投诉(6月25日《新快报》)。

这家甜品店的做法明显涉嫌违法,当地劳动部门不能“装睡”,应主动去进行查处,而不是坐等劳动者投诉了才处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天工作16小时、月休2天,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而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7元/小时。有人计算出,该甜品店普通员工的时薪仅为13元左右,大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面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该甜品店负责人竟称是“你情我愿的事”,无疑是一个法盲。

其实,无论劳动者“自愿”或被迫每天工作16小时,不会改变劳动违法行为的事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而遗憾的是,当地劳动部门“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令人心寒。

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你情我愿”不是践踏法律的理由。针对各种劳动违法行为,首先,劳动部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出击敦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惩罚;同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为他们讨回公道。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依法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及加班工资等,以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也要敢于对违法行为说“不”,坚决不让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逞。

2025-06-27 每天工作16小时: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221518.html 1 3 “你情我愿”不是践踏法律的理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