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利剑守护野生动物

贩卖红海龟 获刑并赔偿15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佳 通讯员钟法 周芮)红海龟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近日,象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红海龟案,涉案三人获刑并处以共同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该案是象山县推行“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后受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202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出海作业期间捕获海龟一只,并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被告人王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收购该海龟死体,并以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

经鉴定,该海龟属于红海龟(蠵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经举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危害了种群安全,也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象山法院院长金李东说,作为“海洋旗舰物种”,海龟的生态状况直接反映海洋环境健康。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公众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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