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了劳动合同为何不算员工?

编者按

签了合同为何无效?股东讨薪为啥败诉?微信记录怎样才能作证?年后招聘旺季来临,无论是招工的企业,还是求职的劳动者,都可能遇到“暗礁”。聚焦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宁波市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本报即日起推出案例解读专栏,提供实用建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记者 李睿清 通讯员 任社

在商业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当股东手持劳动合同,却未能讨回主张的工资和社保时,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

作为某公交公司持股9%的股东,孙某于2021年6月1日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童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该公司通过应急工资清单向孙某等人发放款项。

2023年8月,孙某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拖欠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相关申请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这场纠纷的争议焦点直指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股东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范畴之外,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经营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以及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负责该案件的一名法官说。

据了解,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签订合同的是“假老板”。原来,孙某在签订合同时,童某已被股东会免职,他虽仍持有公章,却已无权代表公司。因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此外,孙某未能提供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用工管理的相关证据。尽管公司发放过“应急工资”,但该款项是公司被收购期间为应急而发的,不足以说明该款项是孙某提供劳动的对等价格,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所以,从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上来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强调,在审判中,判断股东和公司有没有劳动关系,要考虑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如果只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管理,而不是以劳动获取报酬的,就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这起案件也给企业和劳动者敲响了警钟。对企业而言,需规范特殊群体用工管理,公章交接应及时,工资发放应与分红明确区分,避免财务混同。对劳动者来说,保留工作痕迹至关重要,工作群记录、任务邮件、工资条等均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2025-02-18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99267.html 1 3 股东签了劳动合同为何不算员工? /enpproperty-->